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,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,司法部門“可以”或者“應當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。

(1)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;
(2)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;
(3)依法應當逮捕,但因患有嚴重疾病,或是正在懷孕、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,不宜逮捕的;
(4)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,經過訊問、審查,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。
(5)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件,在法定的偵查羈押、審查起訴、一審、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,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。
(6)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,可能出境逃避偵查,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。
同時,法律也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:
(1)累犯
(2)犯罪集團的主犯
(3)以自傷、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
(4)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
(5)暴力犯罪(輕傷案件除外)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
(6)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,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、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。

以上均是法定的較為常見的能和不能取保候審的對象范圍,在實務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況,詳情可以向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請求法律咨詢














